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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7-02-28 10:39  文章来源: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日前,商务部对《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配额分配方式、企业资格的确定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新《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2007年我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有利于更有效地利用纺织品配额。2006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存在浪费配额的现象,31个类别清关率无一达到100%,最高为91.9%,最低仅为3.8%,大部分类别的清关率集中在60%到80%之间。新《办法》在这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配额招标方式用协议招标代替公开招标。2006年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结果,过高的配额价格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造成了纺织品配额浪费。2007年将采取协议招标方式,按照“不低于商务部公布的最低投标价格”的原则确定中标结果,使得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配额,从而消除公开招标中存在的哄抬、炒作招标价格等不确定因素,建立一个有序、具有可预见性的配额政策,为纺织品出口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及政策环境,这将有利于纺织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纺织品配额的使用率。二是配额业绩只分配给向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而不再分配给只向非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使配额能够真正分配到有需求的企业手中。按照修订前的《办法》,有30%的配额被不做欧美市场业务的企业获得,而主营欧美地区业务的企业却因所得配额数量不够而丢掉了原有的客户和订单;新《办法》则真正发挥了配额的作用,提高了配额的使用效益,避免了配额的浪费和买卖。

  第二,新《办法》增加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我国纺织工业的整体竞争力和促进纺织品的出口。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西方国家已经从对产品层面的关注转移到对贸易环境的关注,从对技术、质量、标准的重视转向营造公平贸易环境上来,特别是欧盟已将社会责任、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反倾销等作为未来对我国进行限制的重点手段。为此,新《办法》增加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的内容,这将会引导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注重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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