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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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8 09:59 文章来源:容城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政府,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数起境外劳务纠纷事件,如衡水市盛达职业介绍所受天津境外就业服务公司委托代其招募的杨洪亮等58人赴马来西亚就业劳资纠纷;衡水远达国际经济合作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超范围经营外派的杨志新、陈辉良等20人赴俄罗斯劳务纠纷;衡水市海峡职业介绍所介绍经山东某公司和吉林某公司外派靳书森等13人赴阿尔及亚劳务纠纷等。上述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境外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外劳务合作事关国家形象,事关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国家对外派劳务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业务管理。但是目前一些不具备外派劳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受利益驱使,违规经营外派劳务业务,有的甚至未经许可直接对外签约外派,给外派劳务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对上述违规经营活动疏于管理,打击不力,也是造成当地违规经营活动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有效遏制违规经营外派劳务以及非法外派劳务中介活动猖獗的势头,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必须事先取得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书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二、取得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只能向本公司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派出劳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境外非本公司项目派出劳务。
三、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展外派业务必须到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项目审查备案;跨市区招募外派劳务人员同时要到外派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外派劳务企业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为其代招外派劳务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外派劳务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授权书。委托企业必须约束被委托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招聘行为,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五、外省市企业到我省境内招募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事先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委托我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招募。未经省商务厅审查备案,外省市企业不得在我省招募外派劳务人员。
六、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接受外派劳务企业的委托招募外派外劳务人员时,应要求委托企业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和审查备案证明。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职业介绍中介不得为其代招外派劳务。
七、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代招外派劳务业务时,必须向应聘者出示与外派劳务企业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招外派劳务,应由委托方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八、各级地方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认真做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备案工作。掌握外派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寻求佥合法正规的渠道出国务工,不要盲目轻信非法中介的欺骗宣传。要教育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采取有损国家形象的过激行为;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风险;要严格对在新闻媒体发布外派劳务招聘广告的管理,严禁虚假宣传;要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中介活动,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弄虚作假、违规收费、超范围经营、擅自外派的一经发现坚决惩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以维护外派劳务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