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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政策影响纺织行业几何?
2007-07-27 10:46  文章来源:纺织贸促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由台帐“空转”和“实转”两部分组成。根据加工贸易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和其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适用的商品管理类别,海关应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确定对该加工贸易合同实行台帐“空转”管理或是台帐“实转”管理)。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有利于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纺织业:现金流充沛企业影响小

  ⊙中信证券 李鑫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占用企业资金,损失部分利息所得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针对的是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2006年这两类贸易占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额的25%左右,而且比例逐年下降。事实上加工贸易企业在《目录》之前也是缴纳台帐保证金的,只不过多数是实行的“空转”管理,即对企业几乎没有影响。《目录》规定自2007年8月23日起台帐保证金实行“实转”管理,企业进口时应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100%或50%,完成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利息按活期利息计算。因此,缴纳台帐保证金等于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损失了保证金利息一年期定期利息减活期利息部分,实际影响并不大,尤其对资金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

  《目录》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补充

  2004年、2007年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两次被下调,从17%下调到11%,在这个过程中加工贸易并未受到很大影响,因为多数加工贸易进口时是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就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录》实际上是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补充,使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都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

  加工贸易不完全是低附加值的代名词。由于加工贸易可以享受到更为灵活的税收政策,同时一些企业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染化料和助剂等,因此,加工贸易企业中不乏一些优秀的上市公司,如魏桥纺织、鲁泰、孚日股份,由于这些企业现金流一般比较充沛,《目录》并不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

  纺织行业整体景气

  虽然人民币升值、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但由于我国纺织服装出口国际优势地位非常明显(如2006年印度和越南出口额不到300亿美元,我国1400多亿美元),纺织服装出口并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很大挑战。同时,国内消费升温也会弥补出口受到的影响,因此,仍维持行业整体景气判断,目前行业净利率、毛利率、出口单价都呈现上升态势,2007年截止目前我国服装零售额一直呈现20%以上的增长。预计2007年纺织服装出口额同比增长15%,行业收入、利润增长将超过20%。

  重点关注以内销为主品牌服装、服装辅料和差异化优势企业,如江南高纤(2007年、2008年EPS为0.38元、0.62元)、伟星股份(2007年、2008年EPS为0.74元、1.07元)、雅戈尔(2007年、2008年EPS为0.73元、0.94元)、七匹狼(2007年、2008年EPS为0.45元、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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